申请资格
1.主卡申请人须年满18周岁,且年龄不大于60周岁;
2.附属卡申请人须年满16周岁,且年龄不大于70周岁;
3.主卡申请人须工作、收入稳定;
您需附证明文件
1.主卡以及附属卡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必附文件)
第二代居民身份证;
2.主卡申请人工作证明文件
单位开具的盖有单位公章的工作证明原件、工作证(牌)、出入证/门禁(可显示个人信息)等;
3.银行认为必要的其他资料
根据《西安银行信用卡章程》(以下简称“章程”),西安银行(以下简称“甲方”)与西安银行信用卡(以下简称“信用卡”)主卡持卡人(以下简称“乙方”)以及附属卡持卡人向甲方申领并使用信用卡的相关事宜达成本合约。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在信用卡申请表上签字即视为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已知悉并理解章程及本合约的全部条款,并同意接受其约束。
第一条 名词定义
1.持卡人:指向发卡机构申请个人卡并获得卡片核发的申请者本人,包括主卡持卡人和附属卡持卡人。
2.信用卡账户:是指乙方在甲方开立的信用卡项下账户。
3.信用卡交易:是指乙方或其附属卡持卡人通过使用信用卡,或使用信用卡卡号和/或交易密码进行的一项交易(不论是否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所知或经过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的授权),包括但不限于支付款项、预借现金、账单分期以及其他甲方认可的交易类型。
4.预借现金:是指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使用信用卡在银行网点柜面或ATM或以其他甲方认可的交易方式,在甲方为其核定的预借现金额度内,提取现金或者使用预借现金额度转至指定存款账户的信用卡交易。
5.账户信用额度:也称账户授信额度,是指发卡机构根据主卡申请人的资信状况等为其名下的某一账户核定的在一定期限内使用的授信限额,包括固定额度、临时额度和专用额度。
6.银行记账日:指发卡机构在持卡人发生交易后将交易款项记入其信用卡账户,或根据规定将费用、利息等记入其信用卡账户的日期。
7.到期还款日:指发卡机构规定的持卡人应该偿还其全部应还款额或最低还款额的最后日期。
第二条 申请
1.乙方及其附属卡申请人保证向甲方提供的所有申请资料是正确、完整、真实、合法、有效的。乙方已阅读甲方领用合约并已通过本人亲笔签名确认。
2.为审核乙方及其附属卡申请人的信用卡申请或进行后续风险管理或为乙方及其附属卡申请人提供综合化服务的目的,乙方及其附属卡申请人同意并授权甲方在审核其信用卡申请或进行后续风险管理或为其提供综合化服务的过程中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等依法设立的征信机构及其他相关合法机构了解和查询其资产、资信、个人信用信息等情况,并保留相关资料。乙方在此同意并授权甲方采集、处理、传递及应用乙方及其附属卡申请人的个人资料。甲方超出上述权限查询乙方及其附属卡申请人个人信用信息的一切后果及法律责任由甲方承担。乙方及其附属卡申请人同意并授权甲方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报送其个人信用信息(包括不良信息)。乙方及其附属卡申请人知悉并理解本授权条款,并确认甲方已应其要求对本条款做出了相应的说明。甲方承诺对收集、使用的乙方及其附属卡申请人的个人信息承担保密责任,但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与甲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3.甲方对信用卡实行单卡单户和多卡并户的管理方式,持卡人名下的钻石卡、白金卡(含主卡、附属卡)分别属于单独信用账户,金卡、普卡(含主卡、附属卡)属于同一信用账户。主卡持卡人承诺对主卡和附属卡项下发生的全部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4.甲方有权评估并根据乙方的资信状况及授信额度的使用情况决定调整信用卡信用额度(额度可调整直至为零)及/或信用卡等级。甲方须将调整账户信用额度及/或信用卡等级的信息通过电子(含网站公告、微信银行、手机银行、网上银行、电子邮件、短信等)、口头或书面等方式之一及时通知乙方。对于信用额度及/或信用卡等级的调高,乙方应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甲方予以确认,否则视为拒绝。无论乙方是否接受甲方对其账户信用额度的调整,乙方对发生的欠款均负有清偿责任。
5.甲方承诺恪守对于乙方及其附属卡申请人的个人资料和资信状况的保密义务,但下列情形除外:(1)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司法/行政机关、监管当局的规定必须予以披露、报送时;(2)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同意或授权甲方向第三方进行披露时。
6.乙方及其附属卡申请人同意甲方有权出于为乙方及其附属卡申请人提供综合化服务的目的视情况向其他任何甲方认为必要的业务合作机构披露乙方及其附属卡申请人资料。甲方将因业务或管理需要而采集、处理、传递及使用乙方的个人资料和信息。为确保长期安全保存上述资料和信息,防范因非法披露和使用而使乙方遭受损失的风险,甲方承诺使用必要的技术和管理手段,限制员工接触权限,避免上述资料和信息被非法篡改、毁损、披露或提供。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甲方可出于下述目的使用乙方的个人资料、信息及信用状况并披露给必要的第三方,范围限于:(1)为开展信用卡业务和提供信用卡服务的目的,自行使用或披露给甲方代理人、增值服务提供方、外包作业机构等提供产品或服务的第三方;(2)为风险控制的目的,自行使用或披露给甲方的关联公司、分支机构、服务机构(包括账款催收服务机构)以及监管机构、银行卡组织、同业组织和其他金融机构;(3)为维护客户关系、提升客户服务的目的,用于向乙方推荐或营销甲方的其他产品和服务,但乙方不愿接受的除外;(4)为使乙方获得相关会员权益或优惠权益,披露给联名信用卡、认同信用卡的合作方或其指定的供应商和服务商。除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披露或乙方授权甲方披露的以外,甲方承诺对上述信息承担保密义务,并要求接收甲方披露资料的第三方对上述信息承担保密义务。如甲方违反保密义务,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7.乙方为其父母、配偶或子女申请附属卡时需乙方本人亲自确认,乙方确认方式包括亲自签名、甲方客服录音、电子签名、或甲乙双方共同认可的其他方式。乙方保证其附属卡申请人在申请附属卡之时已知悉及同意章程和本合约。乙方应保证其已获得附属卡申请人授权且可代替附属卡申请人在申请表上签名,附属卡申请人对于乙方上述权利行使有任何疑义,均由乙方负责,甲方不承担责任。
8.甲方有权经乙方同意后为乙方核发其他卡种的信用卡。
9.甲方根据对乙方的资信审查结果决定是否向乙方核发信用卡。
10.甲方的IC芯片双介质卡及IC芯片信用卡产品每种信用卡的具体功能以乙方申请的该信用卡产品为准。若无特殊说明,本合约所述交易均为信用卡账户交易。
第三条 使用
1.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收到信用卡后,应立即在信用卡背面的签名栏签上与申请表相同的签名,并在使用信用卡交易时使用相同的签名,否则,由此产生的损失及风险由乙方承担。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应当通过甲方指定的途径设置查询密码和交易密码。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使用已设置交易密码的信用卡在适用区域内刷卡交易时,需要输入其交易密码并在交易凭证上签名,特殊交易除外。
2.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均视为乙方及其附属卡持有人本人所为,依据密码等电子信息为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办理的刷卡消费、存取款、转账结算、支付等各类交易,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均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据。凡未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则记载有持卡人签名的交易凭证及甲方与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约定的其他证明文件为该项交易完成的有效凭证,但乙方及其附属卡持有人与甲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3.信用卡卡片的有效期最长不超过5年,过期自动失效,但乙方使用信用卡所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因信用卡卡片的逾期失效而消灭。甲方应在到期换卡前将到期换卡的信息通过电子(含网站公告、微信银行、手机银行、网上银行、电子邮件、短信等)、口头或书面等方式之一及时通知乙方。乙方若在卡片到期后不愿换领新卡,应根据信息内容在指定期限内予以回复,否则依信息提示处理。甲方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乙方历史用卡记录,有权决定是否为乙方更换新卡,但乙方提出到期不续卡、不换卡、销户的除外。若乙方有存续的分期交易且不愿一次性结清账务的,甲方有权拒绝乙方的到期不续卡、不换卡、销户申请。
4.甲方有权根据国家规定、甲乙双方约定以及乙方历史用卡记录向乙方收取年费。
5.乙方同意,其使用的信用卡到期换卡时,甲方有权直接为其更换为甲方指定类型的西安银行信用卡。
6.乙方停止用卡,应在清偿信用卡账户所有账款后,及时致电甲方客服通知甲方,并向甲方提出办理销户申请。甲方在受理账户销户申请45个自然日后,为乙方办理正式销户手续。甲方为乙方正式办理销户手续,并不意味着甲方放弃其对乙方在销户前对甲方所欠债务的追索权利,甲方继续保留对乙方销户之前及之后发生的信用卡账款的追索权。乙方对支持电子现金账户的信用卡申请销户时,若电子现金账户仍有余额,乙方可自行选择消费电子现金账户余额或按甲方相关规定进行注销和余额领回。
7.乙方有义务保管好信用卡及卡号、有效期、校验码等卡片信息,因信用卡或相关卡片信息保管不善被他人使用信用卡,由乙方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信用卡只限持卡人本人使用,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出租、转借或以其他方式交由他人使用信用卡,均视为违约。甲方有权按我国现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经通知、提醒而直接:(1)对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进行警告;(2)调整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的信用额度;(3)中止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使用信用卡;(4)自行收回或授权所属机构和特约商户没收信用卡;(5)将该卡列入止付名单。在以上情况下,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应继续承担偿还全部费用、欠款和利息的义务,且全部未偿债务均视为到期并须一次清偿。
8.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应妥善保管查询密码和交易密码,如乙方遗忘密码或需要更换密码,可通过甲方客服、网点柜面、网上银行、手机银行免费办理修改密码手续。对于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密码保管不善造成的损失,由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自行承担。
9.信用卡如遗失、被窃或发生其它遭乙方以外的他人占有的情形,乙方应立即通过甲方客服、柜面和网上银行办理挂失,挂失经甲方确认生效后即为正式挂失。凡正式挂失前所发生经济损失均由乙方承担。若乙方与他人合谋或有其他不诚信的行为,或者不配合甲方调查情况时,则由乙方承担因此造成的损失。对于支持电子现金账户的信用卡,其电子现金账户余额不支持挂失,信用卡遗失、被窃或发生其它遭乙方以外的他人占有后产生的所有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10.信用卡的所有权属于甲方,甲方有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回或不发卡给乙方,并可授权所属机构和特约商户收回信用卡,乙方应继续承担偿还此前信用卡消费使用所产生的全部欠款和利息的义务,且乙方未偿还的账款视为于甲方收回信用卡或甲方授权机构/特约商户收回信用卡之日全部到期,且乙方应一次性清偿。乙方同意甲方有权处理、转让其所拥有的针对乙方的债权。
11.甲方有权随时因其认定的正当理由(包括但不限于:乙方有任何舞弊、欺诈或非真实交易的情形;乙方存在洗钱、出卖银行卡等行为时;信用卡因被取消、管制、终止、过期并不被续期等原因变为不正常状态;乙方未依约还款;乙方身故;乙方违反了本合约、《西安银行信用卡章程》或甲方的相关规定等)或卡片的风险控管因素,限制或取消乙方的信用卡交易,并中止或停止乙方使用信用卡的权利。
12.甲方给乙方的信用额度仅供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在章程和本合约允许的范围内使用且甲方可随时自行调整信用额度,故信用额度不得被视为一项不可撤销的信贷承诺,不得被视为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的存款、对甲方的债权及其他性质的资产。若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未能履行章程或本合约项下义务、不能维持甲方要求的资信状况或者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者甲方基于安全需要、业务需要、其他甲方认为正当的理由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甲方有权对乙方信用额度进行调减、冻结其账户,并可视情况取消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使用信用卡的资格、授权有关单位收回卡片。
13.为维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乙方可通过以下方式进行投诉:
(1)营业网点现场投诉:向我行营业网点反映问题或现场通过意见薄留言;
(2)西安银行微信公众号xacbank96779;
(3)西安银行24小时客服电话96779(陕西) 40086-96779 (全国)。
第四条 对账和缴款
1.乙方应对其账户下主卡及附属卡发生的所有应付款项负偿还责任。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根据本合约对甲方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不因乙方和附属卡持卡人之间存在或可能存在的任何争议或权利主张而受到影响。甲方有权选择向乙方追讨应付款项。
2.甲方将通过信用卡微信银行、手机银行、网上银行或电子邮件等渠道为乙方提供电子对账服务,但乙方及其附属卡持有人与甲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乙方保证向甲方提供的电子邮箱地址是正确、完整、真实的,并能正常接收甲方发送的电子邮箱账单。乙方如需纸质账单,可在信用卡卡片核发后登录西安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或致电甲方客服申请。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如发生工作变动、通讯地址或电话变更、电子邮箱或身份证件信息变更等,应当及时与甲方联系办理资料变更手续。否则,由此产生的损失由乙方承担。在紧急或甲方认为确有必要情况下,乙方同意甲方通过乙方提供的联系人,转告与本合约相关的信息。对于支持电子现金账户的信用卡卡片,电子现金账户的交易不列入对账单(信用卡账户向电子现金账户充值及电子现金账户向信用卡账户领回余额除外)。
3.乙方有权向甲方索取对账单,除根据甲方规定可免费提供的情形外,乙方索取对账单须支付补制对账单手续费。乙方未收到对账单应主动致电甲方信用卡客服查询。若在交易发生后三个月内或收到对账单后三十天内(以两者中较晚的为准)乙方没有提出异议,则视同其已认可该项交易。乙方有权在上述异议期内要求对信用卡交易账务进行核查并请求甲方调阅签账单或退款单,但乙方应说明充分理由并提交签购单据等甲方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如经查证认定相关交易应属有效的信用卡交易,则乙方需向甲方支付相关手续费。
4.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的当期非现金交易自银行记账日至到期还款日(含)为免息还款期。在免息还款期内偿还当期已出账单的全部款项,无须支付非现金交易的利息。否则,自甲方记账日起计收利息至清偿日止,按月计收复利,如有变动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5.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一经设置信用卡交易密码,则可使用预借现金功能,即可通过客服、网点柜面、网上银行(限主卡人使用)等甲方指定渠道提取现金或转账。以信用卡办理预借现金交易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由预借现金交易发生日起计收利息至清偿日止,按月计收复利。预借现金的起息日为预借现金交易发生日。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承诺预借现金所得资金不用于投资股市、期市或任何其他股本权益性投资,不得从事非法活动。
6.还入信用卡账户的资金按以下顺序进行冲还欠款: 1)先偿还往期欠款,再偿还当期欠款。 2)逾期1-90天(含)的还款资金,按照先各项费用、再应收利息、后本金的顺序进行冲还;逾期还款91天以上的还款资金,按照先本金、再应收利息、后各项费用的顺序进行冲还。 3)偿还所有欠款后,仍有多余的资金,以溢缴款形式存放于信用卡中,再次用卡交易时,优先使用溢缴款资金;溢缴款可通过现金支取或现金转出方式取出。
7.乙方信用卡内的资金(溢缴款)不计付利息,对于支持电子现金账户的信用卡,电子现金账户余额不计存款利息。若乙方欲领回卡内溢缴款,经甲方确认后,可提取现金或者转至指定存款账户。
8.乙方可以选择以最低还款额方式还款,即于当期到期还款日(含)前将不低于最低还款额的款项偿还甲方。选择最低还款额方式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乙方如未于每月到期还款日(含)前还清当期最低还款额,除应支付循环信用利息外,还应支付违约金。
9.每期最低还款额包括累计未还消费交易本金的一定比例、所有取现交易本金、费用、利息、超过账户信用额度的欠款金额、发卡机构规定的持卡人应该偿还的其他欠款金额以及以前月份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总和。乙方如同时持有甲方两张以上(含两张)同账户下的信用卡,其每期最低还款额合并计算。上述规定如有变动,以甲方官网最新公告为准。
10.如乙方经甲方核准使用分期付款交易,乙方持卡人同意按该项分期付款计划的安排和账单的记载,按时逐期向甲方分次偿还该交易的所有应付款项,包括但不限于交易金额和相关费用(如有)。如乙方使用信用卡的权利被暂停或账户被终止或乙方申请提前终止分期业务,甲方有权决定停止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的分期付款计划,届时该分期付款计划下的所有应付款项视为全部到期,应由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立即完全清偿。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同意接受甲方公布的任何其他与分期付款计划有关的条款约束。
第五条 关于联名信用卡的特别约定
1.本条特别约定仅在乙方领用甲方与联名卡合作方合作发行的西安银行联名信用卡(以下简称“联名卡”)的情况下适用。
2.乙方及其附属卡申请人同意甲方将其个人资料及相关信息披露给联名卡合作方。
3.乙方及其附属卡申领人同意在申请联名卡时完全知悉并了解联名方会员俱乐部的各项规定,并接受其相关服务条款。
第六条 其他约定
1.乙方与商户发生交易纠纷由双方自行解决,甲方不负任何责任,乙方不得以其与任何第三方的纠纷为由拒绝偿还因使用信用卡而发生的应向甲方偿还的债务。
2.乙方若未依约还款或有违法违规、欺诈行为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甲方有权催收、依法追索并停止持卡人卡片的使用。甲方因此而支出的费用(包括律师费和诉讼费)均由乙方承担。乙方同意甲方扣划其在西安银行辖下任一机构开立的账户内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本币定期及活期存款、理财产品、第三方存管账户内款项等)以及处分相关信用卡项下抵质押物用于清偿甲方的经济损失。如需扣划乙方未到期的定期存款或理财产品,乙方同意放弃其未到期存款或理财产品的全部孳息(如有),扣划相应资金用于偿还乙方应偿还债务后剩余的定期存款或理财产品款项将转入乙方活期账户。甲方同时保留依照法律程序追究相关法律责任的权利。
3.乙方同意并接受甲方赠送的各项保险及其他服务。
4.为防范风险,保障甲乙双方利益,乙方有义务配合甲方的调查,并按甲方要求及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5.乙方不得将信用卡用于非消费性透支。
6.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经甲方许可办理信用卡分期付款、积分交易和兑换或其他业务的,须遵守甲方另行发布的业务规则。
第七条
甲方将提前公告或通知(甲方有权根据实际业务情况选择以下一种或多种方式予以通知,具体可供选择的通知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网站公告、营业网点公告、对账单告知、电子邮件告知、短信通知、报刊公告或语音电话通知等)乙方下述变更事项:本合约或作为本合约组成部分的《西安银行信用卡章程》的修改、《西安银行信用卡收费标准》中收费项目或标准的变化、信用卡有关利率的调整、卡片名称的变化等。该等变更自公告中载明的生效日期开始生效,乙方有权在公告期内选择是否同意该等变更。如乙方不接受该等变更,乙方应在公告中载明的生效日期前终止使用信用卡,并按照规定办理销户手续。否则视为乙方同意该等变更,变更后的内容对乙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八条
1.甲方与乙方在履行本合约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双方协商不成提起诉讼的,由甲方或其分支机构、任意营业网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乙方在信用卡申请表(包括纸质申请表和电子申请表)填写或乙方申请信用卡后通过我行信用卡业务登记变更的联系方式和通讯地址(包括但不限于手机号码、电子邮箱、微信、现住宅地址、家庭地址、单位地址以及其他地址)将作为甲方提出履行债务请求和法律督促程序、诉讼程序、执行程序的相关文件送达方式和送达地址。信用卡对账单、催缴函、法律文书的发送或寄送至上述联系方式或通讯地址均视为送达。其中,电子对账单、还款提醒短信、电子催缴函、电子法律文书等电子文件通过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微信等电子渠道发送,在发送当日即视为送达。
3.乙方的联系方式、通讯地址、证件信息的变更,应及时通过甲方客服、柜面、手机银行等渠道进行修改变更,信息变更成功前已送达的账单、催缴函、还款提醒短信和法律文书等均不受信息变更影响其送达结果。
第九条
乙方确认甲方对本合约中有关免除或限制甲方责任、甲方单方面拥有某些权利、增加乙方责任或限制乙方权利的条款,均已向乙方进行了提示和说明,乙方已完全并自愿接受本合约所有条款的约束。
第十条 解释与法律适用
1.本合约构成对章程的解释和补充,章程修改导致本合约与章程发生冲突时应以修改后的章程为准。章程修改由甲方做出并公布,于甲方确定的实施日期正式生效。甲方对本合约进行条款修改或增减/变更服务内容、方式、收费项目及/或费率标准的,一经甲方公布于西安银行官方网站或西安银行营业网点实施即告生效,甲方不再另行单独通知乙方及其附属卡持有人。章程及合约修改后的条款对甲、乙双方均有约束力。如乙方对此章程或合约的修改持有异议,有权向甲方申请注销卡片,但乙方已经与甲方所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因此注销行为而消灭或改变。
2.本合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的有关规定,未尽事宜依据章程、甲方业务规定及金融行业惯例办理。
《小额免密免签功能备注》
1.为便利持卡人小额交易用卡,我行发行的带有“闪付”或“Quickpass”标识的银联IC卡或“Paywave”标识的Visa同步开通小额免密免签功能,即持卡人在指定商户进行一定金额及以下的交易时,无需验证密码也无需在打印凭条上签名。
2.小额免密免签功能的限额以我行对外公布的限额为准并可经公告后调整;持卡人可通过我行网点、客服、手机银行等渠道开通或关闭该项功能及调整该功能限额。
3.根据中国银联制定的《银联卡小额免密免签业务规则》、《银联卡小额免密免签业务风险补偿方案》规定,银联持卡人因该功能产生资金损失时,可通过我行任意营业网点或客户服务电话发起赔付申请,我行将转交赔付申请至中国银联,最终赔付结果及赔付金额以中国银联按照上述规定审核结果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