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提示

申请本行信用卡的基本条件、所需基本申请资料、计息规则、年费/还款违约金收取方式、申请人信息的安全保密、非法使用信用卡行为相关的法律责任和处理措施等重要信息详见本行信用卡领用合约及其他相关文件,上述信息如有任何变动,以西安银行信用卡网站及营业网点公式为准。
若申请人成功申请西安银行信用卡,即表明申请人授权西安银行:

(1)对其个人资料进行收集、处理、传递及应用;

(2)根绝欠款催收、债权转让、金融服务外包、信用卡业务办理、提供信用卡相关服务等需要将有关信息提供给西安银行的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银行的服务机构、代理人、催收机构、 资产管理公司、外包公司、联名合作方、为其提供相关信用卡服务或权益的合作机构等第三方机构;

(3)将其个人资料根据法律、法规、国内外银行卡组织规章或监管部门规定向有关机构披露、报送;

(4)申请人成功申请西安银行信用卡,若涉嫌洗钱、倒卖银行卡、恐怖融资或其他违法活动,西安银行有权采取终止服务,关闭账户等措施。

申领声明

一、本人声明为中国税收居民,上述所填信息均真实、准确、完整,且当这些信息发生变更时,将在30日内通知西安银行,否则,本人承担由此造成的不利后果。

二、本人同意并愿意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规,不公款私存、不利用信用卡参与违法犯罪活动。

三、本人同意并愿意遵守西安银行列于页面的各项责任义务、《西安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以及西安银行官网公布的《西安银行信用卡章程》等相关文件。

四、本人同意接收西安银行通过短信、微信、电子邮件、宣传单页等方式推荐相关产品及服务。

五、主卡对附属卡持卡人,负有连带清偿责任。

六、无论申请被批准与否,此申请所填信息及提供的有关证明文件均由西安银行保留,恕不退还。

七、本人同意并授权西安银行可向有关部门、单位(包括但不限于中国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其他第三方服务机构)查询本人有关资信、个人信用信息和信用报告以及其他方面等情况,并对查询到的信用信息进行保存和使用。本人同意并授权西安银行将本人的信用信息向中国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报送(包括不良信息)。以上授权的授权期限为自本授权签署之日起至本业务终结之日止;法律法规和监管规范另有规定的,以法律法规和监管规范为准。

八、本人同意开通银联小额免密免签功能并清楚知悉该项功能的交易限额、赔付机制及关闭途径。

九、本人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出租、出借、出售、购买账户的相关法律责任和惩戒措施,承诺依法依规开立和使用本人账户。

西安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

申请资格

1.主卡申请人须年满18周岁,且年龄不超过65周岁;

2.附属卡申请人须年满16周岁,且年龄不超过70周岁;

3.主卡申请人须有正当职业或有稳定的还款来源;

根据《西安银行信用卡章程》(以下简称“章程”),西安银行(以下简称“甲方”)与西安银行信用卡(以下简称“信用卡”)主卡持卡人(以下简称“乙方”)以及附属卡持卡人向甲方申领并使用信用卡的相关事宜达成本合约。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在信用卡申请表上签字即视为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已知悉并理解章程及本合约的全部条款,并同意接受其约束。

第一条 名词定义

1.申请人:指向发卡机构申请信用卡的申请者本人,如无特殊说明,包括主卡申请人和附属卡申请人;

2.持卡人:指向发卡机构申请信用卡并获得卡片核发的申请者本人,包括主卡持卡人和附属卡持卡人;

3.预借现金:包括现金转出、现金支取,是指持卡人从信用卡中转出资金至本人储蓄账户或直接提取现金的金融交易,预借现金所形成的透支部分不享受免息还款期;

4.溢缴款:指持卡人归还或转入信用卡账户中扣除所有应还款项后的剩余资金;

5.透支:指发卡机构允许其信用卡账户在事先约定的限额内,超过溢缴款余额支用款项的一种用款形式;

6.分期付款:也称分期交易,指根据持卡人申请,发卡机构将持卡人指定信用卡的消费资金或向持卡人指定账户转入的资金,在约定的期限内分期从持卡人的信用卡账户或电子账户中扣收,并按约定收取分期利息,持卡人需按约定按期向发卡机构归还当期应还款项,直至全额清偿完毕的业务;

7.预授权:指商户就持卡人预计支付金额,提前向发卡机构取得付款承诺,并在持卡人获取商品或接受服务后,按实际交易金额通过预授权完成/确认交易进行支付结算的业务;预授权完成/确认交易无须验证卡片密码;

8.信用卡还款:指通过现金、转账等方式,将资金存入或转入至信用卡账户内;

9.信用额度:也称账户授信额度,指发卡机构根据主卡申请人的资信状况等为其名下的某一账户核定的在一定期限内使用的授信限额,包括固定额度、临时额度和专用额度;

10.临时额度:指持卡人由于用卡需要,向发卡机构申请临时提高其信用额度上限的金额;

11.预借现金额度:指信用卡可以预借现金及以分期交易形式向持卡人指定账户中转入资金的上限金额;

12.可用额度:指信用卡允许使用的上限总金额。计算公式:可用额度=信用额度+临时额度+溢缴款-已使用额度;

13.交易日:指持卡人实际消费、存取现、转账交易或与相关机构实际发生交易的日期;

14.记账日:指发卡机构在持卡人发生交易后将交易款项记入其信用卡账户,或根据规定将费用、利息等记入其信用卡账户的日期;

15.账单日:指发卡机构每月对持卡人的累计未还消费交易本金、取现交易本金、费用等进行汇总,结计利息及违约金,并计算出持卡人应还款额的日期;

16.到期还款日:指发卡机构规定的持卡人应该偿还其全部应还款或最低还款额的最后日期;

17.实际还款日:指持卡人以存现、转账等方式向发卡机构偿还其欠款的日期,以发卡机构收到客户还款资金的实际日期为准;

18.免息还款期:简称免息期,指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含)之前偿还全部应还款额的前提下,可享受免息待遇的消费交易自银行记账日至到期还款日之间的时段;

19.最低还款额:指发卡机构规定的持卡人当期应偿还的最低金额;

20.全部应还款额:指截至当前账单日,持卡人累计已记账但未偿还的交易本金、利息及费用等的总和;

21.还款违约金:简称违约金,指持卡人在还款宽限日之后实际还款额低于最低还款额时要支付的违约款项;

22.费用:指全部应还款额中除交易本金和利息以外的款项,包括但不限于年费、换卡工本费,及因挂失、补寄账单、调阅签账单、开具证明、预借现金等业务产生的各项费用;

23.透支利息:指持卡人因透支使用信用卡授信额度,发卡机构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按照与持卡人约定的利率,向持卡人计收的款项;

24.附属卡:指经主卡持卡人同意为其直接关系人办理的隶属于主卡账户下的独立卡片,附属卡与主卡共享主卡账户额度,合并出具账单、合并计算积分,主卡持卡人承担附属卡的还款义务与违约责任;

25.查询密码及交易密码:指持卡人开卡激活时设置预留,用于在各受理渠道办理业务时核定持卡人身份的6位数字;

26.校验码:也称CVV2,指印刷在卡片上用于网络或电话交易时的3位安全码;

27.卡片有效期:指信用卡可有效使用的时限,也可用于网络或电话交易时的安全验证。

第二条 申请

1.乙方及其附属卡申请人保证向甲方提供的所有申请资料是正确、完整、真实、合法、有效的。乙方已阅读甲方领用合约并已通过本人亲笔签名确认。

2.为审核乙方及其附属卡申请人的信用卡申请或进行后续风险管理或为乙方及其附属卡申请人提供综合化服务的目的,乙方及其附属卡申请人同意并授权西安银行在信用卡业务中,有权通过第三方服务机构(包括但不限于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百行征信有限公司、朴道征信有限公司、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社会保障管理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通信运营商、银行卡清算机构、合法存有甲方信息的第三方)以及西安银行行内系统对乙方及其附属卡申请人提交的信息进行核实;有权通过第三方服务机构及西安银行行内系统查询、使用乙方及其附属卡申请人的身份信息、设备信息、运营商信息、借贷信息等(公安身份核验信息、学历学籍信息、财产信息、社保信息、税务信息、公积金信息、运营商信息、工商信息、司法信息、其他合法存有申请人信息的第三方所存的能够评估和反映申请人信用和风险状况的信息等),包括可能对信息主体产生负面影响的不良信息,以判断、识别业务风险。乙方及其附属卡申请人同意并授权第三方服务机构基于约定用途,有权通过合法存有申请人信息的机构收集申请人的信息,并可进行相关处理(包括但不限于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等)。乙方及其附属卡申请人同意并授权西安银行向第三方服务机构共享其通过相关渠道获取的本人信息及本人的履约情况,并授权第三方服务机构对获取的本人的信息依法进行相关处理(包括但不限于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等)。乙方及其附属卡申请人承诺本授权效力具有独立性,不因其他合同的任何条款无效而失效。乙方及其附属卡申请人已知悉本授权书所有内容的意义及由此产生的法律效力,自愿做出上述授权,本授权是乙方及其附属卡申请人本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乙方及其附属卡申请人同意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法律后果。

3.甲方对信用卡实行单卡单户和多卡并户的管理方式,持卡人名下的单卡单户信用卡产品属于一个独立信用账户,多卡并户信用卡产品属于共享信用账户。乙方承诺对其主卡和附属卡项下发生的全部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4.甲方有权评估并根据乙方的资信状况及授信额度的使用情况决定调整信用卡信用额度(额度可调整直至为零)及/或信用卡等级。甲方须将调整账户信用额度及/或信用卡等级的信息通过电子(含网站公告、微信银行、手机银行、网上银行、电子邮件、短信等)、口头或书面等方式之一及时通知乙方。对于信用额度及/或信用卡等级的调高,甲方需经乙方授权后予以调整。无论乙方是否接受甲方对其账户信用额度的调整,乙方对发生的欠款均负有清偿责任。

5.甲方承诺恪守对于乙方及其附属卡申请人的个人资料和资信状况的保密义务,但下列情形除外:(1)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司法/行政机关、监管当局的规定必须予以披露、报送时;(2)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同意或授权甲方向第三方进行披露时。

6.乙方及其附属卡申请人同意甲方有权出于为乙方及其附属卡申请人提供综合化服务的目的视情况向其他任何甲方认为必要的业务合作机构披露乙方及其附属卡申请人资料。甲方将因业务或管理需要而采集、处理、传递及使用乙方的个人资料和信息。为确保长期安全保存上述资料和信息,防范因非法披露和使用而使乙方遭受损失的风险,甲方承诺使用必要的技术和管理手段,限制员工接触权限,避免上述资料和信息被非法篡改、毁损、披露或提供。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甲方可出于下述目的使用乙方的个人资料、信息及信用状况并披露给必要的第三方,范围限于:(1)为开展信用卡业务和提供信用卡服务的目的,自行使用或披露给甲方代理人、增值服务提供方、外包作业机构等提供产品或服务的第三方;(2)为风险控制的目的,自行使用或披露给甲方的关联公司、分支机构、服务机构(包括账款催收服务机构)以及监管机构、银行卡组织、同业组织和其他金融机构;(3)为维护客户关系、提升客户服务的目的,用于向乙方推荐或营销甲方的其他产品和服务,但乙方不愿接受的除外;(4)为使乙方获得相关会员权益或优惠权益,披露给联名信用卡、认同信用卡的合作方或其指定的供应商和服务商。除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披露或乙方授权甲方披露的以外,甲方承诺对上述信息承担保密义务,并要求接收甲方披露资料的第三方对上述信息承担保密义务。如甲方违反保密义务,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7.乙方为其父母、配偶或子女申请附属卡时需乙方本人亲自确认,乙方确认方式包括亲自签名、甲方客服录音、电子签名、或甲乙双方共同认可的其他方式。乙方保证其附属卡申请人在申请附属卡之时已知悉及同意章程和本合约。乙方应保证其已获得附属卡申请人授权且可代替附属卡申请人在申请表上签名,附属卡申请人对于乙方上述权利行使有任何疑义,均由乙方负责,甲方不承担责任。

8.甲方有权经乙方同意后为乙方核发其他卡种的信用卡。

9.甲方有权根据对乙方的资信审查结果决定是否向乙方核发信用卡。

10.甲方的IC芯片双介质卡及IC芯片信用卡产品每种信用卡的具体功能以乙方申请的该信用卡产品为准。若无特殊说明,本合约所述交易均为信用卡账户交易。

第三条 使用

1.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收到信用卡后,应立即在信用卡背面的签名栏签上与申请表相同的签名,并在使用信用卡交易时使用相同的签名,否则,由此产生的损失及风险由乙方承担。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应当通过甲方指定的途径设置查询密码和交易密码。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使用已设置交易密码的信用卡在适用区域内刷卡交易时,需要输入其交易密码并在交易凭证上签名,特殊交易除外。

2.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均视为乙方及其附属卡持有人本人所为,依据密码等电子信息为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办理的刷卡消费、存取款、转账结算、支付等各类交易,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均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据。凡未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则记载有持卡人签名的交易凭证及甲方与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约定的其他证明文件为该项交易完成的有效凭证,但乙方及其附属卡持有人与甲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3.信用卡卡片的有效期最长不超过5年,过期自动失效,但乙方使用信用卡所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因信用卡卡片的逾期失效而消灭。甲方应在到期换卡前将到期换卡的信息通过电子(含网站公告、微信银行、手机银行、网上银行、电子邮件、短信等)、口头或书面等方式之一及时通知乙方。乙方若在卡片到期后不愿换领新卡,应根据信息内容在指定期限内予以回复,否则依信息提示处理。甲方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乙方历史用卡记录,决定是否为乙方更换新卡,但乙方提出到期不续卡、不换卡、销户的除外。若乙方有存续的分期交易且不愿一次性结清账务的,甲方有权拒绝乙方的到期不续卡、不换卡、销户申请。

4.甲方有权根据国家规定、甲乙双方约定以及乙方历史用卡记录向乙方收取年费。

5.根据国家政策要求或银行经营管理和风险控制等需要,甲方有权调整某些卡产品,包括但不限于产品下线、停止发行等。对于已经下线、停止发行的卡产品,甲方有权在年费相同的情况下,为乙方发放其他信用卡产品。乙方可以选择继续使用,或者致电甲方客户服务热线进行卡片注销。如乙方决定使用新的信用卡产品,将享受该信用卡产品的服务、权益(无论是否使用新的卡产品,银行下线、停止的卡产品的服务及权益均停止)。

6.乙方停止用卡,应在清偿信用卡账户所有账款后,及时致电甲方客服通知甲方,并向甲方提出办理销户申请。甲方在受理账户销户申请45个自然日后,为乙方办理正式销户手续。甲方为乙方正式办理销户手续,并不意味着甲方放弃其对乙方在销户前对甲方所欠债务的追索权利,甲方继续保留对乙方销户之前及之后发生的信用卡账款的追索权。乙方对支持电子现金账户的信用卡申请销户时,若电子现金账户仍有余额,乙方可自行选择消费电子现金账户余额或按甲方相关规定进行余额领回。

7.乙方有义务保管好信用卡及卡号、有效期、校验码等卡片信息,因信用卡或相关卡片信息保管不善被他人使用信用卡,由乙方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信用卡只限持卡人本人使用,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出租、转借或以其他方式交由他人使用信用卡,均视为违约。甲方有权按我国现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经通知、提醒而直接:(1)对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进行警告;(2)调整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的信用额度;(3)中止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使用信用卡;(4)自行收回或授权所属机构和特约商户没收信用卡;(5)将该卡列入止付名单。在以上情况下,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应继续承担偿还全部费用、欠款和利息的义务,且全部未偿债务均视为到期并须一次清偿。

8.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应妥善保管查询密码和交易密码,如乙方遗忘密码或需要更换密码,可通过甲方客服、网点柜面、网上银行、手机银行免费办理修改密码手续。对于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密码保管不善造成的损失,由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自行承担。

9.信用卡如遗失、被窃或发生其它遭乙方以外的他人占有的情形,乙方应立即通过甲方客户服务电话、柜面、手机银行和网上银行办理挂失,挂失生效后即为正式挂失。凡正式挂失前所发生的经济损失均由乙方承担。若乙方与他人合谋或有其他不诚信的行为,或者不配合甲方调查情况时,则由乙方承担因此造成的损失。对于支持电子现金账户的信用卡,其电子现金账户余额不支持挂失,信用卡遗失、被窃或发生其它遭乙方以外的他人占有后产生的所有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10.信用卡的所有权属于甲方,甲方有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回或不发卡给乙方,并可授权所属机构和特约商户收回信用卡,乙方应继续承担偿还此前信用卡消费使用所产生的全部欠款和利息的义务,且乙方未偿还的账款视为于甲方收回信用卡或甲方授权机构/特约商户收回信用卡之日全部到期,且乙方应一次性清偿。乙方同意甲方有权处理、转让其所拥有的针对乙方的债权。

11.甲方有权随时因其认定的正当理由(包括但不限于:乙方有任何舞弊、欺诈或非真实交易的情形;乙方存在洗钱、出卖银行卡等行为时;信用卡因被取消、管制、终止、过期并不被续期等原因变为不正常状态;乙方未依约还款;乙方身故;乙方违反了本合约、《西安银行信用卡章程》或甲方的相关规定等)或卡片的风险控管因素,限制或取消乙方的信用卡交易,并中止或停止乙方使用信用卡的权利。

12.甲方给乙方的信用额度仅供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在章程和本合约允许的范围内使用且甲方可根据国家政策要求或银行经营管理和风险控制等需要调整信用额度,故信用额度不得被视为一项不可撤销的信贷承诺,不得被视为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的存款、对甲方的债权及其他性质的资产。若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未能履行章程或本合约项下义务、不能维持甲方要求的资信状况或者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者甲方基于安全需要、业务需要、其他甲方认为正当的理由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甲方有权对乙方信用额度进行调减、冻结其账户,并可视情况取消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使用信用卡的资格、授权有关单位收回卡片。

13.为维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乙方可通过以下方式进行投诉:

(1)营业网点现场投诉:向我行营业网点反映问题或现场通过意见薄留言;

(2)西安银行微信公众号xacbank96779;

(3)西安银行24小时客服电话96779(陕西)、40086-96779(全国)。

第四条 对账和缴款

1.乙方应对其账户下主卡及附属卡发生的所有应付款项负偿还责任。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根据本合约对甲方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不因乙方和附属卡持卡人之间存在或可能存在的任何争议或权利主张而受到影响。甲方有权选择向乙方追讨应付款项。

2.甲方将通过信用卡微信银行、手机银行、网上银行或电子邮件等渠道为乙方提供电子对账服务,但乙方及其附属卡持有人与甲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乙方保证向甲方提供的电子邮箱地址是正确、完整、真实的,并能正常接收甲方发送的电子邮箱账单。乙方如需纸质账单,可在信用卡卡片核发后登录西安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或致电甲方客服申请。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如发生工作变动、通讯地址或电话变更、电子邮箱或身份证件信息变更等,应当及时与甲方联系办理资料变更手续。否则,由此产生的损失由乙方承担。在紧急或甲方认为确有必要情况下,乙方同意甲方通过乙方提供的联系人,转告与本合约及乙方在甲方所办理业务的相关信息。对于支持电子现金账户的信用卡卡片,电子现金账户的交易不列入对账单(信用卡账户向电子现金账户充值及电子现金账户向信用卡账户领回余额除外)。

3.乙方有权向甲方索取对账单,除根据甲方规定可免费提供的情形外,乙方索取对账单须支付补制对账单手续费。乙方未收到对账单应主动致电甲方信用卡客服查询。若在交易发生后三个月内或收到对账单后三十天内(以两者中较晚的为准)乙方没有提出异议,则视同其已认可该项交易。乙方有权在上述异议期内要求对信用卡交易账务进行核查并请求甲方调阅签账单或退款单,但乙方应说明充分理由并提交签购单据等甲方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如经查证认定相关交易应属有效的信用卡交易,则乙方需向甲方支付相关手续费。

4.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的当期非预借现金交易自银行记账日至到期还款日(含)为免息还款期。在免息还款期内偿还当期已出账单的全部款项,无须支付非预借现金交易的利息。否则,自甲方记账日起按账户循环信用利率计收利息至清偿日止,并按月计收复利,如有变动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一经设置信用卡交易密码,则可使用预借现金功能,即可通过客服、网点柜面、网上银行(限主卡人使用)等甲方指定渠道提取现金或转账。以信用卡办理预借现金交易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由预借现金交易记账日起按账户循环信用利率计收利息至清偿日止,按月计收复利。预借现金的起息日为预借现金交易发生日。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承诺预借现金所得资金不用于投资股市、期市或任何其他股本权益性投资,不得用于房地产领域、购买彩票、偿还贷款、生产经营等,不得从事赌博、洗钱等非法活动。

5.还入信用卡账户的资金按以下顺序进行冲还欠款:

(1)先偿还往期欠款,再偿还当期欠款。

(2)逾期1-90天(含)的还款资金,按照先各项费用、再应收利息、后本金的顺序进行冲还;逾期还款91天及以上的还款资金,按照先本金、再应收利息、后各项费用的顺序进行冲还。

(3)偿还所有欠款后,仍有多余的资金,以溢缴款形式存放于信用卡中,再次用卡交易时,优先使用溢缴款资金;溢缴款可通过现金支取或现金转出方式取出。

6.乙方信用卡内的资金(溢缴款)不计付利息,对于支持电子现金账户的信用卡,电子现金账户余额不计存款利息。若乙方欲领回卡内溢缴款,经甲方确认后,可提取现金或者转至指定存款账户。

7.乙方可以选择以最低还款额方式还款,即于当期到期还款日(含)前将不低于最低还款额的款项偿还甲方。选择最低还款额方式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乙方如未于每月到期还款日(含)前还清当期最低还款额,除应支付循环信用利息外,还应支付违约金。

8.每期最低还款额包括累计未还消费交易本金的一定比例、所有取现交易本金、费用、利息、超过账户信用额度的欠款金额、发卡机构规定的持卡人应该偿还的其他欠款金额以及以前月份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总和。乙方如同时持有甲方两张以上(含两张)同账户下的信用卡,其每期最低还款额合并计算。上述规定如有变动,以甲方官网最新公告为准。

9.如乙方经甲方核准使用分期付款交易,乙方持卡人同意按该项分期付款计划的安排和账单的记载,按时逐期向甲方分次偿还该交易的所有应付款项,包括但不限于交易金额和相关利息、费用(如有)。如乙方使用信用卡的权利被暂停或账户被终止或乙方申请提前终止分期业务,甲方有权决定停止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的分期付款计划,届时该分期付款计划下的所有应付款项视为全部到期,应由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立即完全清偿。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同意接受甲方公布的任何其他与分期付款计划有关的条款约束。

第五条 关于联名信用卡的特别约定

1.本条特别约定仅在乙方领用甲方与联名卡合作方合作发行的西安银行联名信用卡(以下简称“联名信用卡”)的情况下适用。

2.乙方及其附属卡申请人同意甲方将其个人资料及相关信息披露给联名卡合作方。

3.乙方及其附属卡申领人同意在申请联名卡时完全知悉并了解联名方会员俱乐部的各项规定,并接受其相关服务条款。

第六条 其他约定

1.乙方与商户发生交易纠纷由双方自行解决,甲方不负任何责任,乙方不得以其与任何第三方的纠纷为由拒绝偿还因使用信用卡而发生的应向甲方偿还的债务。

2.乙方若未依约还款或有违法违规、欺诈行为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甲方有权催收、依法追索并停止持卡人卡片的使用。甲方因此而支出的各类款项(包括并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公告费、执行费等因实现债权而产生的相关费用)均由乙方承担。乙方同意甲方扣划其在西安银行辖下任一机构开立的账户内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本币定期及活期存款、理财产品、第三方存管账户内款项等)以及处分相关信用卡项下抵质押物用于清偿甲方的经济损失。如需扣划乙方未到期的定期存款或理财产品,乙方同意放弃其未到期存款或理财产品的全部孳息(如有),扣划相应资金用于偿还乙方应偿还债务后剩余的定期存款或理财产品款项将转入乙方活期账户。甲方同时保留依照法律程序追究相关法律责任的权利。

3.乙方同意并接受甲方赠送的各项保险及其他服务。

4.为防范风险,保障甲乙双方利益,乙方有义务配合甲方的调查,并按甲方要求及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5.乙方不得将信用卡用于非消费性透支。

6.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经甲方许可办理信用卡分期付款、积分交易和兑换或其他业务的,须遵守甲方另行发布的业务规则。

第七条

甲方将提前公告或通知(甲方有权根据实际业务情况选择以下一种或多种方式予以通知,具体可供选择的通知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网站公告、营业网点公告、对账单告知、电子邮件告知、短信通知、报刊公告或语音电话通知等)乙方下述变更事项:本合约或作为本合约组成部分的《西安银行信用卡章程》的修改、《西安银行信用卡收费标准》中收费项目或标准的变化、信用卡有关利率的调整、卡片名称的变化等。该等变更自公告中载明的生效日期开始生效,乙方有权在公告期内选择是否同意该等变更。如乙方不接受该等变更,乙方应在公告中载明的生效日期前终止使用信用卡,并按照规定办理销户手续。否则视为乙方同意该等变更,变更后的内容对乙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八条

1.甲方与乙方在履行本合约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双方协商不成提起诉讼的,由甲方或其分支机构、任意营业网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乙方在信用卡申请表(包括纸质申请表和电子申请表)填写或乙方申请信用卡后通过我行信用卡业务登记变更的联系方式和通讯地址(包括但不限于手机号码、电子邮箱、微信、现住宅地址、家庭地址、单位地址以及其他地址)将作为甲方提出履行债务请求和法律督促程序、诉讼程序、执行程序的相关文件送达方式和送达地址。信用卡对账单、催缴函、法律文书的发送或寄送至上述联系方式或通讯地址均视为送达。其中,电子对账单、还款提醒短信、电子催缴函、电子法律文书等电子文件通过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微信等电子渠道发送,在发送当日即视为送达。

3.乙方的联系方式、通讯地址、证件信息的变更,应及时通过甲方客服、柜面、手机银行等渠道进行修改变更,信息变更成功前已送达的账单、催缴函、还款提醒短信和法律文书等均不受信息变更影响其送达结果。

第九条

乙方确认甲方对本合约中有关免除或限制甲方责任、甲方单方面拥有某些权利、增加乙方责任或限制乙方权利的条款,均已向乙方进行了提示和说明,乙方已完全并自愿接受本合约所有条款的约束。

第十条 解释与法律适用

1.本合约构成对章程的解释和补充,章程修改导致本合约与章程发生冲突时应以修改后的章程为准。章程修改由甲方做出并公布,于甲方确定的实施日期正式生效。甲方对本合约进行条款修改或增减/变更服务内容、方式、收费项目及/或费率标准的,经甲方公布于西安银行官方网站或西安银行营业网点后于载明的生效日期开始生效。章程及合约修改后的条款对甲、乙双方均有约束力。如乙方对此章程或合约的修改持有异议,有权在公告期内选择是否同意相关修改或调整。如不接受相关修改或调整,乙方应在公告中载明的生效日期前终止使用信用卡,并按照规定办理销户手续,但乙方已经与甲方所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因此注销行为而消灭或改变。

2.本合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的有关规定,未尽事宜依据章程、甲方业务规定及金融行业惯例办理。

《小额免密免签功能备注》

1.为便利持卡人小额交易用卡,我行发行的带有“闪付”或“Quickpass”标识的银联IC卡或“Paywave”标识的Visa同步开通小额免密免签功能,即持卡人在指定商户进行一定金额及以下的交易时,无需验证密码也无需在打印凭条上签名。

2.小额免密免签功能的限额以我行对外公布的限额为准并可经公告后调整;持卡人可通过我行网点、客服、手机银行等渠道开通或关闭该项功能及调整该功能限额。

3.根据中国银联制定的《银联卡小额免密免签业务规则》、《银联卡小额免密免签业务风险补偿方案》规定,银联持卡人因该功能产生资金损失时,可通过我行任意营业网点或客户服务电话发起赔付申请,我行将转交赔付申请至中国银联,最终赔付结果及赔付金额以中国银联按照上述规定审核结果为准。

申请须知

1. 申请人应为满足18周岁(含)至60周岁(含),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

2. 申请人在线申请信用卡时,应在线完整填写申请资料表并保证所填信息的真实准确。

3. 京东金融对用户的各项信息及与用户有关的银行卡数据信息负有保密责任,除出于为用户提供更好的服务之目的向与联名卡服务有关的京东金融关联公司及第三方发卡机构提供相关信息之外,未经用户允许,京东金融不会擅自将该等信息披露给第三方,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必须予以披露或者依据本协议的规定使用、披露用户信息的除外。

4. 发卡机构根据申请人的资信状况,决定是否予以发卡、核给账户信用额度等。

5. 申请人在线提交申请资料后,可以通过京东金融金融联名卡申请页面查询信用卡审批状态。

6. 京东金融将根据行业规则、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业务发展情况为用户提供相关的优惠活动或服务,活动或服务规则以届时京东金融相关页面公布的内容为准。

7. 京东金融提供在线申请信用卡的服务平台,并严格按照发卡机构的相关规范制度提供信用卡的使用、还款、分期办理等功能入口。

8. 如申请过程中遇到问题,可拨打客服电话400 098 8511。

隐私权保护声明

重要提示

为方便用户(以下简称“您”)使用京东金融(北京方博资元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和丰永讯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上海菁卡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及前述公司的关联公司)提供的京东白条、京东金条、小白信用及农村金融、京东金融联名信用卡等相关服务,请您在申请京东金融相关服务前仔细阅读以下声明条款,特别是以粗体标注的条款。当您申请或使用京东金融提供的任一服务时,即表示您已同意京东金融按照本声明来合法收集、使用、共享和保护您的个人信息。

1、信息收集

1.1您理解,如果不收集您的一些必要信息,京东金融将无法验证、识别您的真实身份,无法客观判断您的履约能力和意愿,也无法履行法律或监管要求京东金融必须履行的一些法定义务。为了依法合规地为您提供更好的服务,您同意并授权京东金融收集您的下列信息:

1.2 您的身份信息,如姓名/用户名、证件号码、证件类型、电话号码、住所地、联系地址、电子邮箱地址、人脸面部信息等;

1.3 您访问京东金融服务网站及其相关网站、移动设备客户端时,或使用京东金融服务时的设备信息和操作日志;

1.4 您在申请、使用京东金融相关服务时所提供及所形成的必要的信息和数据,如您的相关账户认证信息和资产信息;

1.5京东金融为您提供“京东金融联名信用卡”相关服务,业务开展过程中需要获得您联名信用卡的信息,您同意并授权京东金融从对应银行获取相应的信息和数据,包括但不仅限于账户信息、账单信息、交易信息、积分信息、还款信息、催收信息等。京东金融确保联名信用卡相关数据在使用过程中的安全性、合规性和保密性,确保相关联名卡数据仅用于联名信用卡卡的经营和营销活动,不得用于与该联名信用卡无关的事项中。

1.6您在京东金融、京东金融的合作伙伴(如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证券机构、信托公司、银行、消费金融公司等与京东金融签署合作协议的企业,下同)处留存的和形成的与京东金融服务相关的必要信息和数据(如您的账户信息、资产信息、协议内容和履约情况、行为数据等);

1.7 通过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依法设立的信息服务机构或其他依法设立的征信机构获取您的必要的信用信息和数据,如您在上述机构的征信记录、信用分、信用报告等;

1.8 您在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留存的任何信息,如户籍信息/工商信息、诉讼信息、执行信息和违法犯罪信息等;

1.9 您在其他合法留存您信息的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处留存的信息。

2、信息保护和存储

2.1为保障您的信息安全,京东金融采取各种合理的物理、电子和管理方面的安全措施来保护您的信息,使您的信息不会被泄漏、毁损或者丢失,如SSL、信息加密存储、数据中心的访问控制、专用的网络通道及代理。京东金融对可能接触到您的信息的员工或外包人员也采取了严格管理,如根据岗位的不同采取不同的权限控制,与他们签署保密协议,监控他们的操作情况等措施;

2.2京东金融会按现有技术提供相应的安全措施来保护您的信息,提供合理的安全保障,京东金融将在任何时候尽力做到使您的信息不被泄漏、毁损或丢失;

2.3您的信息存储于中国的服务器上,为了安全及备份的需要,京东金融可能将您的信息和资料储存到京东金融旗下具备相应安全措施的公司的服务器上。

3、信息的使用

为了更好地为您提供服务,也为了京东金融自身的风险防控,您同意并授权京东金融将您的信息用于如下用途:

3.1  为保护您的账户安全、防止欺诈,对您的身份进行识别、验证,京东金融可能将您的信息与第三方进行验证,例如,将您向京东金融提交的信息与合法提供信息验证的服务机构进行验证;

3.2 创建数据分析模型,您同意京东金融将您的信息提供给京东金融委托的数据处理公司进行处理,此种情况下,京东金融保证委托的数据处理公司同样向您承担保密责任;

3.3 为使您知晓并了解京东金融的服务情况,向您发送服务状态的通知、营销活动及其他商业性电子信息;

3.4 记录并管理您访问和接受服务的状态、交易信息和历史记录。京东金融会对您使用京东金融服务的情况进行统计,并可能会与公众或第三方分享这些统计信息,以展示京东金融的产品或服务的整体使用趋势,但这些统计信息不会包含您的任何身份识别信息,且该等信息将不会被复原;

3.5  预防、发现、调查欺诈、危害安全、非法或违反与京东金融协议、政策或规则的行为,以保护您、京东金融的其他用户及京东金融的合法权益;

3.6  京东金融可能会将来自某项服务的个人信息与来自其他服务所获得的信息结合起来,以便为您提供更加个性化的服务;

3.7  让您参与有关京东金融产品及服务的调查;

3.8  根据法律法规或经您同意或授权的其他用途。

4、信息的分享

您同意并授权京东金融在下列情况下将您的信息与第三方共享:

4.1  为了向您提供或推荐京东金融关联公司的服务和/或产品的需要,将您的信息提供给京东金融关联公司使用,且您同意京东金融关联公司通过电子邮件、站内信、手机短信和传真等方式向您发送服务状态的通知、营销活动及其他商业性电子信息;

4.2 某些服务和/或产品和/或推广活动由京东金融、京东金融关联公司的合作伙伴提供或由京东金融、京东金融关联公司与合作伙伴共同提供,京东金融会与其共享并使用;

4.3 在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本协议、您与京东金融签署相关协议时,向您的交易对手、京东金融及京东金融关联公司的合作伙伴等第三方提供,用于风险管理、催收、诉讼等;

4.4 为建立信用体系,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信息服务机构或其他依法设立的征信机构发送您的信用信息和数据(包括不良记录),且不再另行通知您;

4.5 只有共享您的信息,才能提供您需要的服务,或处理您与他人的纠纷或争议;

4.6 为维护京东金融和/或其他京东金融用户的合法权益;

4.7 为遵守适用的法律法规、法院裁定或其他法律程序的规定、相关政府机关的要求。

5、信息保密

京东金融将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对您的个人信息予以保密,但下列情形除外:

5.1 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

5.2 政府机关、司法机关及监管部门提出要求;

5.3 相关信息已成为公开信息;

5.4 您同意无须再严格保密;

5.5 本协议另有约定;

5.6 其他合法情形。

6、未成年人隐私权特别约定 京东金融重视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保护,如您为未成年人,建议您请您的监护人仔细阅读本政策,并在征得您的监护人同意的前提下使用京东金融的服务或向京东金融提供信息。

7、修订

京东金融可能随时会对本声明进行变更,由于京东金融的用户群过于庞大和分散,因此如发生变更,京东金融将选择在京东金融或京东金融关联公司网站或者移动设备客户端等以公告或声明更新的方式予以公布而不再另行单独通知您,该等变更将在公布时即时生效。若您在本声明变更后继续访问京东金融的网站及其相关网站、京东金融的移动设备客户端,或使用京东金融提供的任一服务,您确认这代表您已充分阅读、理解并接受修改后的本声明并受之约束。

8、效力和适用

本声明自您点击确认之日起生效,在您申请或使用京东金融相关服务期间持续有效,至您在京东金融申请或使用的所有相关服务完全结束之日终止。

京东金融重视对用户隐私的保护。除本声明约定外,京东金融都将按照《京东金融隐私政策》保护您的个人信息和数据,详情请参阅《京东金融隐私政策》。

如果您对于本隐私权保护声明或在使用京东金融服务时对您的个人信息或隐私情况有任何问题,欢迎与京东金融的客服联系并提出宝贵意见。

《京东小白信用服务协议》

本协议是指符合相应条件并可以使用小白信用服务的京东注册会员(以下简称“用户”)与北京正东金控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京东网站、京东集团下属其他关联公司(本协议中上述主体或称为 “京东”或“京东公司”)之间就用户开通小白信用所订立的契约。本协议中提及的应由京东行使的权利和履行的义务,由“京东”内部负责相应区域及相应业务范围的公司分别履行。

用户应仔细阅读本服务协议,尤其是本服务协议加粗字体部分的内容,用户勾选“我已阅读并同意”、点击“开通小白信用”按钮或类似文字的按钮即代表用户接受本协议的内容,本协议即构成对双方具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件。阅读过程中,如用户有任何疑问,可联系京东客服咨询。

术语定义:

1、小白信用:指根据用户在京东的浏览、购物、投资理财、信用产品使用和履约情况、个人信息完整度等多个维度的数据,通过大数据算法,对用户的信用水平给出的综合评估。评分越高,表明用户的信用越好,可以在京东及京东合作商户享受优惠商业政策。

2、平台规则:指标示在京东网站或京东合作商户之上的,与用户使用京东网站所提供的平台服务、小白信用服务有关的任何规范性文件,同时包括京东就小白信用服务制定的特别规则,以下统称“平台规则”。

用户授权

1、用户授权京东通过合法渠道采集用户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用户的个人信息、行为信息、交易信息、资产信息、设备信息以及其他与评定用户浏览、购物、投资理财、信用产品使用和履约情况、个人信息完整度有关的信息,并可以对这些信息进行保存、整理、加工,但法律、法规、监管政策禁止采集的除外。

2、用户授权京东可直接向获得用户授权的第三方机构采集用户的信息,第三方机构包括但不限于:金融机构、类金融机构、电子商务公司、电信运营商、政府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及事业单位等。

3、用户授权京东依法获取、保存、整理、加工关于用户本人的、已经向社会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法院公布的判决、裁定等。

4、在获得用户授权的前提下,京东可能会在具体的运营场景内向用户展示小白信用分数。

5、当用户希望京东向第三方提供用户的信息时,用户应当向第三方做出清楚明确的授权,同时授权京东可以向第三方机构提供小白信用分数及相关报告。

6、用户可以向京东请求撤销对第三方的信息查询授权。但如果用户和第三方的业务关系尚未终止,比如用户在享受信用租车、信用贷款、信用租房等服务期间,用户同意第三方可在业务存续期间持续查询用户的信息。

7、为给用户提供更多优质的服务,包括享受有关优惠活动、享受更加便捷的流程体验等,在获得用户同意的前提下,京东可能会将用户的小白信用分数及相关报告推送给京东的合作机构。

双方承诺

1、用户了解和遵守京东制定的关于使用小白信用服务的所有规定,认可并同意小白信用评估模型,并允许京东根据运营需求调整评估模型和分数,以及相应的不同信用分享受的信用权益。

2、京东承诺不会采集用户的宗教信仰、基因、指纹、血型、疾病和病史信息以及法律法规禁止采集的任何个人信息。

3、如果用户对于京东的服务有异议,用户可以向京东提出,京东将根据适用的法定期限会进行核查、处理及答复。

4、用户的服务目前处于免费期。免费期届满时,京东会通过网络及(或)通讯方式提前向用户告知,并告知用户有关的收费细则。

权利与义务

(一)用户的权利与义务

1、有权要求京东对用户提供的有关信息予以保密,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用户予以授权、或本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2、仔细阅读并充分理解本协议、重要提示、平台规则及其他所有相关资料和文件,并持续关注京东通过网站等方式向用户公示的协议修订,以及对上述资料和文件的修改和变更。

3、应及时更新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身份证、户口本、护照等证件和其他身份证明文件信息,注册、使用小白信用账户电子邮箱名或手机号码),因未及时更新资料将有可能导致用户无法正常使用小白信用及相关的服务。

4、不得利用本服务从事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之行为,否则京东有权拒绝或中止/终止提供本服务,因此导致京东或其他方受损的,用户应承担赔偿责任。

5、应当对小白信用的账号、密码及能够使用账号、密码的设备等进行妥善保管,使之处于用户的安全掌控之下,对于因这些信息或设备的披露、泄露、遗失或非授权使用所致的损失由用户承担。

(二)京东的权利与义务

1、京东有义务对开通小白信用的用户提供的个人信息如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住址、电话号码、账号、密码等信息进行保密。除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本协议的相关约定需将用户信息进行对外提供的情形之外,未经用户允许,京东不得擅自将用户信息披露或提供给第三方。

2、小白信用提供的增值权益,以京东或京东合作商户提供的协议为准。

3、对不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本协议等规定的用户,京东有权降低小白信用分数,或者关闭小白信用展示,并终止提供的小白信用服务。

4、在用户开通小白信用服务后,京东会记录并保存用户信息及用户使用小白信用服务的记录。

5、小白信用分数代表的是用户在京东的信用水平,京东可能会根据用户的信用分数向用户推送相应的服务或信息。

免责事由

1、小白信用分数是根据京东的运营需求,对小白信用用户的行为数据进行的模型化数值评估,并不代表用户在其他平台的信用水平。用户应当妥善保管个人的信用分数,防止未经授权的第三方使用。

2、京东因下列状况导致无法向用户或用户授权的信息使用方提供或及时提供服务的,不承担任何违约或损害赔偿责任,包括:

(1)因台风、地震、海啸、洪水、停电、战争、恐怖袭击等不可抗力;

(2)由于黑客攻击、电信部门技术调整或故障等原因而造成京东的服务中断或者延迟;

(3)因信息使用方的问题造成服务中断、延迟、失败;

(4)京东公告之系统停机维护、升级期间;

(5)因用户本人的问题造成服务中断、延迟、终止等;

(6)因提供增值服务的第三方的问题导致无法提供服务的。

3、因用户授权第三方查询用户的信息,从而导致第三方拒绝向用户提供服务或做出了对用户不利的决定时,由用户与该第三方协商解决。

4、本协议有效期内,因国家相关主管部门颁布、变更的法令、政策导致京东或提供小白信用服务相关平台不能提供约定服务的,不视为其违约,各方可根据相关的法令、政策变更协议内容或提前终止本协议。

5、京东可能会根据风险及自身业务运营情况需要中止(终止)向用户提供小白信用服务。

知识产权

1、京东提供的“小白信用”之一切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以及相关所有信息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片、音频、视频、图表、界面设计、数据、电子文档等,均属于京东所有,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保护。

2、未经京东书面同意,用户不得为任何目的自行或许可任何第三方实施、利用、转让上述知识产权。否则,京东保留追究相应责任的权利。

协议变更与解除

1、京东有可能根据政策法规的要求或业务发展的需求单方面修改本协议的条款,所有修订都会及时以网络及(或)通讯的方式通知用户。经修订的协议一经通知,立即生效。若用户不同意修改本协议,请自接到通知之日起停止使用本服务。

2、用户在使用本服务的过程中,如果有下列情形发生,用户同意京东有权终止提供服务:

(1)用户主动关闭小白信用服务;

(2)用户个人京东账户被注销;

(3)冒用他人名义、盗用他人账户使用小白信用服务;

(4)用户违反本协议其他约定的;

(5)从事司法机构、监管机构等认为违法违规的行为。

法律适用与管辖

本协议相关的所有问题均受到中国大陆法律管辖。如果因为本协议产生任何争议,用户同意由京东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协议未尽事宜,以相关法律法规及《京东用户注册协议》、《京东金融隐私政策》及其他平台规则约定为准。

西安银行信用卡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信用卡业务的发展,为持卡人提供全面优质的服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西安银行信用卡(以下简称“信用卡”)是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卡机构”)向社会公开发行的、给予持卡人一定的信用额度,持卡人可在信用额度内先消费后还款的信用支付工具,具有消费支出、分期付款、信用贷款、存取现金和转账结算等功能。

第三条    信用卡发行对象为个人和单位,其中个人卡分为主卡和附属卡;按信用等级和产品功能、服务不同分为钻石卡、白金卡、金卡和普卡;按信息载体不同分为芯片(IC)磁条复合卡、芯片(IC)卡和虚拟卡;按币种不同分为本币卡和外币卡;信用卡将使用银联或其他银行卡组织标识。

第四条    发卡机构、持卡人均须遵守本章程。

第五条    持卡人个人名下的多个信用卡账户授信额度、各种分期付款汇总授信额度、附属卡授信额度、现金提取授信额度等受发卡机构对持卡人设定的总授信额度上限控制。

第六条    本章程涉及的部分名词遵从如下定义。

(一)申请人:指向发卡机构申请信用卡的申请者本人,如无特殊说明,包括主卡申请人和附属卡申请人;

(二)持卡人:指向发卡机构申请信用卡并获得卡片核发的申请者本人,包括主卡持卡人和附属卡持卡人;

(三)预借现金:包括现金转出、现金支取,是指持卡人从信用卡中转出资金至本人储蓄账户或直接提取现金的金融交易,预借现金所形成的透支部分不享受免息还款期;

(四)溢缴款:指持卡人归还或转入信用卡账户中扣除所有应还款项后的剩余资金;

(五)透支:指发卡机构允许其信用卡账户在事先约定的限额内,超过溢缴款余额支用款项的一种用款形式;

(六)分期付款:也称分期交易,指根据持卡人申请,发卡机构将持卡人指定信用卡的消费资金或向持卡人指定账户转入的资金,在约定的期限内分期从持卡人的信用卡账户或电子账户中扣收,并按约定收取分期利息,持卡人需按约定按期向发卡机构归还当期应还款项,直至全额清偿完毕的业务;

(七)预授权:指商户就持卡人预计支付金额,提前向发卡机构取得付款承诺,并在持卡人获取商品或接受服务后,按实际交易金额通过预授权完成/确认交易进行支付结算的业务;预授权完成/确认交易无须验证卡片密码;

(八)信用卡还款:指通过现金、转账等方式,将资金存入或转入至信用卡账户内;

(九)信用额度:也称账户授信额度,指发卡机构根据主卡申请人的资信状况等为其名下的某一账户核定的在一定期限内使用的授信限额,包括固定额度、临时额度和专用额度;

(十)临时额度:指持卡人由于用卡需要,向发卡机构申请临时提高其信用额度上限的金额;

(十一)预借现金额度:指信用卡可以预借现金及以分期交易形式向持卡人指定账户中转入资金的上限金额;

(十二)可用额度:指信用卡允许使用的上限总金额。计算公式:可用额度=信用额度+临时额度+溢缴款-已使用额度;

(十三)交易日:指持卡人实际消费、存取现、转账交易或与相关机构实际发生交易的日期;

(十四)记账日:指发卡机构在持卡人发生交易后将交易款项记入其信用卡账户,或根据规定将费用、利息等记入其信用卡账户的日期;

(十五)账单日:指发卡机构每月对持卡人的累计未还消费交易本金、取现交易本金、费用等进行汇总,结计利息及违约金,并计算出持卡人应还款额的日期;

(十六)到期还款日:指发卡机构规定的持卡人应该偿还其全部应还款或最低还款额的最后日期;

(十七)实际还款日:指持卡人以存现、转账等方式向发卡机构偿还其欠款的日期,以发卡机构收到客户还款资金的实际日期为准;

(十八)免息还款期:简称免息期,指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含)之前偿还全部应还款额的前提下,可享受免息待遇的消费交易自银行记账日至到期还款日之间的时段;

(十九)最低还款额:指发卡机构规定的持卡人当期应偿还的最低金额;

(二十)全部应还款额:指截至当前账单日,持卡人累计已记账但未偿还的交易本金、利息及费用等的总和;

(二十一)还款违约金:简称违约金,指持卡人在还款宽限日之后实际还款额低于最低还款额时要支付的违约款项;

(二十二)费用:指全部应还款额中除交易本金和利息以外的款项,包括但不限于年费、换卡工本费,及因挂失、补寄账单、调阅签账单、开具证明、预借现金等业务产生的各项费用;

(二十三)透支利息:指持卡人因透支使用信用卡授信额度,发卡机构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按照与持卡人约定的利率,向持卡人计收的款项;

(二十四)附属卡:指经主卡持卡人同意为其直接关系人办理的隶属于主卡账户下的独立卡片,附属卡与主卡共享主卡账户额度,合并出具账单、合并计算积分,主卡持卡人承担附属卡的还款义务与违约责任;

(二十五)查询密码及交易密码:指持卡人开卡激活时设置预留,用于在各受理渠道办理业务时核定持卡人身份的6位数字;

(二十六)校验码:也称CVV2,指印刷在卡片上用于网络或电话交易时的3位安全码;

(二十七)卡片有效期:指信用卡可有效使用的时限,也可用于网络或电话交易时的安全验证。

第二章 申领

第七条    年龄在18周岁(含)到65周岁(含)之间、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资信良好的中国公民,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向发卡机构申请信用卡个人卡主卡。个人卡主卡持卡人还可为特定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申领附属卡。附属卡申请人年龄须在16周岁(含)到70周岁(含)之间,申请材料必须由主卡持卡人以亲自签名、客服录音、电子签名或持卡人和发卡银行双方均认可的方式确认。主卡持卡人可随时申请调整、取消或停止附属卡的使用。

附属卡持卡人与主卡持卡人共用同一账户信用额度,主卡持卡人可在账户信用额度内设定附属卡在一个账单周期内的使用限额。主卡及附属卡所有交易款项及相应的利息、费用等均记入同一账户,主卡持卡人对主卡及附属卡项下发生的全部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第八条    申请人首次申请信用卡时,应按发卡机构的规定,正确、完整、真实地填写申请表且本人亲自签名确认,提交发卡机构要求的相关证明文件,并充分了解且清楚知晓出租、出借、出售、购买信用卡账户的相关法律责任和惩戒措施,承诺依法依规开立和使用信用卡账户。

第九条    申请人同意并授权发卡机构根据法律法规以及监管规范的要求和业务需要按信用卡领用合约 (以下简称“领用合约”)、信用报告查询授权以及其他相关业务条款、授权书的约定而处理申请人的个人信息及相关资料,包括对相关信息、资料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对外提供、公开和删除。

第十条    发卡机构根据申请人的资信状况,决定是否予以发卡、是否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及担保的方式、确定领卡方式及种类、核给账户信用额度、账户循环信用利率和最低还款额比例等。未通过发卡机构审批的申请资料不予退回。

第十一条    担保的方式包括:保证、抵押及质押。如提供担保的,相关当事人应另行签订相应的担保合同。担保范围为持卡人在其信用卡项下发生的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账户信用额度内透支及超账户信用额度透支的本息、违约金、各种手续费及追索费用等)。

 

第三章 使用

第十二条    信用卡卡片仅限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转借或以其他方式交由他人持有或使用。持卡人领取信用卡后,应立即在信用卡背面的签名栏内签上与申请表相同的签名,并在使用信用卡交易时使用相同的签名,否则,由此产生的损失由持卡人承担。虚拟卡无法在信用卡背面签名,但必须设置密码后方可正常使用。持卡人可通过发卡机构指定的途径设置密码。

第十三条    持卡人可在境内外(含港、澳、台地区,下同)带有银联或其他银行卡组织受理标识的特约商户以及发卡机构指定的其他特约商户凭卡消费;在境外带有银联或其他银行卡组织受理标识的取现网点或ATM上提取当地币种现钞;在境内带有银联卡组织受理标识的ATM上或发卡机构指定的取现网点、ATM上提取人民币现金,并享受发卡机构提供的其他服务。

第十四条    持卡人凭卡在境外带有银联或其他银行卡组织受理标识的特约商户或在境内消费时,持卡人须按预先与发卡机构的约定输入或无须输入密码,并在签购单上签署与卡片背面签名栏内相同的签名,但持卡人与发卡机构另有约定或受理机构、银行卡组织另有规定的除外。

持卡人在境内外预借现金时,需根据要求出示有效身份证件,使用ATM设备预借现金时须输入交易密码。

第十五条    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发卡机构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依据密码等电子信息为持卡人办理的刷卡消费、存取款、转账结算、支付等各类交易,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均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据。凡未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基于持卡人签名形成的交易凭证和/或凭信用卡磁条、芯片、卡号等电子数据而办理的各项交易所产生的信息记录之一或全部均属于该项交易的有效凭据。

持卡人应在安全的技术和商户环境下使用信用卡,否则持卡人须对该卡使用所导致的风险和损失自行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    “闪付”、“Quickpass”标识的银联芯片卡或磁条芯片复合卡(含移动设备卡)及具有“Paywave”标志的VISA芯片卡、磁条芯片复合卡自动具有小额免密免签功能(部分特殊卡种除外),持卡人在指定商户进行一定金额及以下的交易时无需验证密码和签名。小额免密免签功能的限额以发卡机构对外公布的限额为准并可经公告后调整。持卡人可通过发卡机构的手机银行、营业网点、客户服务电话等渠道关闭小额免密免签功能。

第十七条    持卡人在境内消费、取现及使用其他自助设备时,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银联、发卡机构和收单机构有关规定;在境外消费或取现时,须遵守国家及当地有关法律法规,并应分别按银联或其他银行卡组织、发卡机构和收单机构的有关规定办理。持卡人在境内外提取现金的限额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信用卡使用应当遵守境内禁止外币计价结算的外汇管理规定。

第十八条    信用卡卡片的有效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过期自动失效。发卡机构收回卡片或中止、停止持卡人使用信用卡或持卡人销户的,卡片提前失效。但持卡人使用信用卡所发生的债务不因信用卡卡片的到期失效、提前失效等消灭。

发卡机构将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本章程、领用合约、业务发展情况及持卡人历史用卡记录、资信状况、其他风险情况,有权决定是否为持卡人更换新卡,但持卡人提出到期不续卡、不换卡、销户的除外。若持卡人有存续的分期交易且不愿一次性结清账务的,发卡机构有权拒绝持卡人的到期不续卡、不换卡、销户申请。

持卡人使用的信用卡到期续卡或换卡时,发卡机构按照约定或公示内容确定为持卡人更换新卡片的卡种和有效期。持卡人激活新卡即视为持卡人同意该更换并接受更换后的信用卡。在为持卡人续发或换发新卡片后,发卡机构发现持卡人不符合领用合约中有关到期续卡或换卡条件中任何一项的,发卡机构可以立即中止或停止持卡人使用新卡片。

第十九条    发卡机构有权根据国家规定、收费标准、领用合约以及持卡人历史用卡记录等向持卡人收取信用卡年费。

第二十条    持卡人需要修改、重置密码,应按发卡机构指定的方式申请更换密码。信用卡损坏时,持卡人应按发卡机构规定的或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办理换卡手续。

第二十一条    信用卡遗失、被窃或遭他人占有时,持卡人应及时通过发卡机构的手机银行、营业网点或客户服务电话办理挂失。挂失正式生效前所发生经济损失均由持卡人承担,但持卡人和发卡机构另有约定的除外。信用卡遗失、被窃或遭他人占有的,持卡人应配合发卡机构调查情况。

持卡人与他人合谋、恶意串通、套现、洗钱或有其他任何违法、不诚信的行为或者不配合发卡机构调查情况时,持卡人承担全部法律后果和责任。

第四章 计息、还款及账户管理

第二十二条    持卡人在境外的交易由相应银行卡组织提供对应币种清算服务,记入其信用卡对应账户,持卡人在境内交易记入其信用卡人民币账户。

第二十三条    信用卡账户循环信用利率为日利率万分之五,对应的年化利率上限为18.250%(计算公式:年化利率=日利率*365,该年化利率采用单利计算,受大小月天数不同及持卡人还款情况不同等因素的影响,实际年化利率与上述年化利率可能存在差异)。

第二十四条    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前(含)偿还全部应还款额的,其账单上发生的非预借现金款项享受自记账日至到期还款日期间的免息待遇。持卡人在免息还款期内全额偿还当期已出账单的全部款项,无需支付非预借现金交易的利息,否则,全部欠款不享受免息还款期,自银行记账日起按账户循环信用利率计收利息至清偿日止,并按月计收复利,如有变动按中国人民银行等有权机关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持卡人可通过ATM、网点柜面、电话银行、手机银行、微信银行等发卡机构指定的渠道使用信用卡预借现金功能提取现金或转账,其中网上银行、手机银行、微信银行仅限主卡人使用。信用卡办理预借现金交易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发卡机构从预借现金交易记账日起至清偿日止,按账户循环信用利率计收利息、按月计收复利,并按发卡机构信用卡收费标准收取预借现金手续费。

第二十六条    持卡人可按照发卡机构规定的最低还款额还款。持卡人未能在到期还款日前(含)全额还款的,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发卡机构对持卡人不符合免息条件的交易款项从记账日开始按账户循环信用利率计收利息,并按月计收复利,如中国人民银行等有权机关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动,按其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持卡人未在到期还款日前还清最低还款额时,除按上述计息方法支付透支利息外,对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还应按月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八条    发卡机构对持卡人信用卡账户中的溢缴款不计付利息。

第二十九条    个人卡持卡人偿还人民币欠款,以现金存入或转账方式归还。

第三十条    个人卡主卡持卡人选择约定账户自动还款方式的,发卡机构将于到期还款日从其指定的在发卡机构开立的存款账户中扣收相应的款项,用于归还其信用卡欠款。

第三十一条    发卡机构对持卡人的还款,按以下顺序进行冲还欠款:

(一)先偿还往期欠款,再偿还当期欠款;

(二)先逾期91天及以上非应计贷款本金、费用、表外利息,再逾期90天及以下表内、表外利息、费用及预借现金、分期付款、消费等类型本金;

(三)偿还所有欠款后仍有多余资金的,将以溢缴款形式存放于信用卡中,再次用卡交易时将优先使用溢缴款资金;溢缴款可通过预借现金方式取出。

第三十二条    主卡持卡人在信用卡卡片有效期内或到期后不再使用卡片的,应在清偿信用卡账户所有欠款后,及时通过发卡机构提供的客户服务电话通知发卡机构并向发卡机构提出办理销户申请。发卡机构在受理账户销户申请45个自然日后,为持卡人办理正式销户手续(卡片到期已超过45个自然日的除外)。持卡人申请销户时应按发卡机构的规定销毁卡片,发卡机构已收取的年费不予退还;办理销户手续后,发卡机构继续保留对持卡人销户之前及之后发生的信用卡账款的追索权并受理客户还款。

第三十三条    持卡人(或其他第三方为持卡人)在本章程项下的信用卡业务提供以一定金额的存款作为质押担保的,未经发卡机构同意,上述质押存款自出质后至信用卡销户后45个自然日内,不得支取。当持卡人未按时清偿其信用卡欠款时,发卡机构有权随时扣划作为担保的质押存款以清偿其欠款。

第五章 发卡机构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四条    发卡机构的权利

(一)有权审查申请人的资信状况,有权根据申请人的授权向任何有关方面核实申请人的有关资料,有权索取、留存和使用申请人的个人资料,并有权决定是否向申请人发卡,对未批准的申请资料不予退还,有权核给和调整持卡人的账户信用额度,有权处理、转让发卡机构拥有的债权。

(二)有权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根据业务需要通过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或其他第三方服务机构查询、打印、保存、使用申请人、持卡人信用报告;并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其他第三方服务机构提供本人的基本信息、信贷信息等(包括但不限于未及时履行合同义务等不良信息)。

(三)有权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自行或通过有关单位查询、收集、留存并使用申请人、持卡人授权信息,并根据最小必要原则将上述授权信息提供至有关单位。

(四)有权自行或委托第三方通过信函、短信、电子邮件、电话、上门等方式对持卡人及其联系人进行还款提醒;可自行或委托第三方通过信函、短信、电子邮件、电话、上门、公告或司法渠道等方式向其催收欠款。若发卡机构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通过持卡人预留信息无法联系到持卡人的,发卡机构或发卡机构委托的第三方机构有权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从其他机构或个人获取持卡人相关信息,相关信息可由发卡机构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用于还款提醒或催收欠款。如持卡人存在未清偿欠款,发卡机构有权选择采取或同时采取如下措施:停止该卡使用(电子现金脱机消费除外);停止持卡人所有发卡机构信用卡使用(电子现金脱机消费除外);要求保证人承担担保责任,处置抵押物、质物或保证金;对持卡人在发卡机构任何分支机构开立的账户进行锁定、扣收。

(五)对不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本章程等规定的持卡人,发卡机构有权取消其持卡人资格并停止持卡人卡片的使用。

(六)有权要求芯片(IC)信用卡持卡人遵守发卡机构关于此卡的相关规定。

(七)对超过6个月未发生交易的信用卡,发卡机构有权调减持卡人账户信用额度。

(八)对由于持卡人违背本章程及相关领用合约有关条款给发卡机构造成损失的,发卡机构有权申请法律保护并依法追究持卡人或有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九)发卡机构保留收回信用卡卡片或不予发卡的权利,并可授权所属机构和特约商户收回信用卡;发卡机构有权因其认定的正当理由(包括但不限于:持卡人有任何舞弊、欺诈或非真实交易的情形;持卡人存在以积分套利为主要目的的行为;持卡人在积分累积或兑换中存在任何虚假交易、舞弊、欺诈或其他不诚信行为的;持卡人存在出卖信用卡等行为时;持卡人存在涉嫌洗钱、电信诈骗、恐怖融资、扩散融资或涉及违反联合国等国际组织或国家发布的可适用的制裁项目时;持卡人存在非法或未经发卡机构授权的渠道申请信用卡等行为时;信用卡因被取消、管制、终止、过期并不被续期等原因变为不正常状态;持卡人资信状况恶化或家庭财务状况恶化;持卡人预留的联系方式失效;持卡人未依约还款;持卡人资信状况经发卡机构评估存在异常;持卡人身故;持卡人在西安银行开立的账户交易异常;发卡机构无法评估持卡人涉税、制裁等洗钱风险或经评估超过发卡机构风险管理能力;持卡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本章程或发卡机构的相关规定等)或卡片的风险管控因素,限制或取消持卡人的信用卡交易,调降持卡人的账户信用额度,中止或停止持卡人使用信用卡的权利。如持卡人不同意调降持卡人信用额度、中止或停止持卡人使用信用卡等,应通过营业网点、客户服务电话(96779(陕西)、40086-96779(全国))等渠道向发卡机构提出,发卡机构将依据国家政策及发卡机构经营管理、风险控制等要求,进行再次审核并答复最终审核意见。发卡机构有权根据持卡人授权同意而调高信用卡的信用额度及/或信用卡等级,发卡机构调整信用额度及/或信用卡等级时,可通过短信、客户服务电话或账单等方式通知持卡人。前述信用额度调整、中止或停止信用卡使用权利、限制或取消信用卡交易以及信用卡等级调整等情形,不影响持卡人的还款义务,持卡人仍需清偿已发生的本金、利息及费用等。持卡人不得以未收到通知为由要求发卡机构承担责任,除非发卡机构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过错。

(十)因非发卡机构原因引起的供电、通讯、网络故障或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持卡人不能正常用卡的,发卡机构将根据实际情况向持卡人提供必要的帮助,过错方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因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持卡人损失的,发卡机构不承担责任。

(十一)发卡机构有权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制定收费价目名录,持卡人使用信用卡需按照政府规定及发卡机构对外公布的收费标准支付相关费用,相关费用和利息计入信用卡账户。具体收费价目名录详见发卡机构营业网点公告或通过网站等渠道查询。若持卡人未依约支付费用,发卡机构有权中止提供相应服务,并对持卡人应付未付的费用进行追索。收费价目名录如有变动,以发卡机构最新公告为准。

第三十五条    发卡机构的义务

(一)发卡机构承诺仅为处理信用卡项下事务及履行法定义务之目的向相关单位或个人获取或提供申请人、持卡人信息,并要求相关单位或个人承担相应的保密义务。发卡机构按本章程约定查询、收集、留存、使用、对外提供申请人、持卡人信息的授权有效期至信用卡正式销户之日止,发卡机构承担超出授权的后果及法律责任。

(二)向申请人提供有关信用卡使用的说明资料,包括信用卡章程、领用合约、使用说明、收费标准及计息方法等。

(三)向持卡人提供咨询、查询、挂失、投诉等服务;对持卡人关于账务的查询给予答复。

(四)按双方约定的方式,按月向持卡人提供对账服务;但若自上月账期后,没有任何交易且账户没有任何未偿还余额或发卡机构已与持卡人另有约定时,可仅向持卡人提供特定渠道的对账服务。

(五)对持卡人的资信数据保密,但法律法规及金融监管机关另有规定、或经持卡人授权、或发卡机构在进行催收和追索债务等特殊情况下,发卡机构可向有关主体提供持卡人信用卡信息和数据。

第六章 申请人、持卡人的权利与义务

第三十六条    申请人、持卡人的权利

(一)持卡人享有发卡机构对信用卡所承诺的各项服务,有权监督发卡机构的服务质量,并对与承诺不符的服务进行投诉。

(二)申请人、持卡人有权知悉信用卡的功能、使用方法、收费项目、收费标准、适用利率及有关的计算公式。

(三)持卡人有权向发卡机构免费获取最近12个月内的对账单,部分持卡人单独定制的特定对账单除外。

(四)在法律法规规定及支付清算组织规定的期限内,持卡人有权向发卡机构申请协助调阅签购单副本,若调查结果证明该交易确属持卡人所为,相关费用由持卡人承担。

(五)持卡人不承担其信用卡在挂失生效后因该卡被伪冒、盗用所产生的经济损失,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扣划持卡人名下信用卡内资金所导致的后果均由持卡人承担。

第三十七条    申请人、持卡人的义务

(一)申请人、持卡人应向发卡机构提供准确、完整、真实、有效的资料。相关信息如有变更,申请人、持卡人应及时以书面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发卡机构办理资料变更,否则按原信息进行的送达(含电子送达)仍然有效,申请人、持卡人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若发卡机构认为需要,申请人、持卡人应向发卡机构提供符合条件的担保及其他有关资料。

(二)持卡人和担保人如工作单位、通讯地址、电话、电子邮箱、身份证件信息、机构名称等发生变更,应当及时到发卡机构或与发卡机构联系办理资料变更手续。否则,因此导致的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三)持卡人应妥善保管自己的信用卡卡片及密码。若因卡片或密码保管不善等原因造成的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四)持卡人不得利用信用卡进行虚假交易等欺诈活动套取资金、积分、奖品或增值服务;个人信用卡透支及分期资金应当用于消费领域,不得用于生产经营、房地产(含、如购房首付款等)、投资等非消费领域,法律、法规和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持卡人应按照与发卡机构合约的规定,按时偿还透支款本金、利息、年费、手续费、超限费、违约金等费用,因账户状态不正常、持卡人关闭该功能、持卡人人民币账户余额不足以清偿全部外币欠款等情况导致发卡机构不能进行扣款或操作不成功,发卡机构不承担责任。持卡人不得以与商户纠纷或与其他第三方的纠纷等为由拒绝支付所欠发卡机构款项。如遇信用卡交易单据有误或内容记载不全,但经确认交易确实存在且金额无误的,持卡人不得拒绝支付该交易款项。

(六)申请人、持卡人确认以信用卡申请表填写的地址作为信用卡项下争议所涉法律文书的送达地址。申请人、持卡人同意司法机关可使用申请表填写或在发卡机构留存的传真、手机号码、电子邮件等电子联系方式,对各项法律文书进行电子送达。上述法律文书包括但不限于传票、开庭通知书、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限期履行通知书等。申请人、持卡人同意司法机关可采取以上一种或多种送达方式向持卡人送达法律文书,司法机关采取多种方式向持卡人送达法律文书的,送达时间以上述送达方式中最先送达的为准。上述送达约定适用于诉讼、仲裁以及其他司法程序的各个阶段,包括但不限于一审、二审、再审、执行以及督促程序。

(七)持卡人用卡后应妥善保管交易凭证,以防卡片资料被他人盗取。持卡人应注意查收对账单,如未按时收到对账单,应主动及时向发卡机构查询。持卡人不能以未收到对账单为由拒绝向发卡机构支付欠款(包括相应的费用、利息等)。

(八)申请人、持卡人同意将在申请表中所填单位及住宅地址、电子邮箱等作为通知的送达地址。申请人、持卡人同意,发卡机构可将其金融信息用于营销、用户体验改进或者市场调查等用途,发卡机构可通过电话、短信、5G消息、智能服务、客户端、电子邮件、微信或其他即时通讯工具等方式向其发送产品和服务、营销、用户体验改进或者市场调查等相关信息;申请人、持卡人如需更改授权状态,可参照发卡机构通知中的相关操作提示,进行调整或退订。无论申请人、持卡人是否同意上述授权,发卡机构将继续提供优质服务,并不会影响向申请人、持卡人发送风险提示、服务状态通知、业务办理进度、还款提示等提醒信息。申请人、持卡人同意授权后,如需更改授权,可拨打客户服务电话或通过发卡机构指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调整或退订。

(九)持卡人应妥善保管卡片,一旦卡片丢失应及时通过发卡机构客户服务电话或其他渠道办理挂失;信用卡仅限持卡人本人使用,因出租、转让或转借信用卡而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持卡人承担。

(十)为防范风险,保障发卡机构、持卡人利益,持卡人应配合发卡机构及特约商户完成风险防范操作。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信用卡领用合约执行,如发卡机构与持卡人另有约定的,遵从双方约定。持卡人用卡交易过程有关争议处理按照银联或其他银行卡组织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持卡人如与发卡机构进行电子签约,发卡机构将通过系统对接,将持卡人的个人信息(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提供给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相关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以签约界面显示为准),对本章程内容进行电子认证,保证本章程的有效性及其内容不被篡改。

第四十条    本章程由发卡机构依法制定并通过发卡机构网站(www.xacbank.com,包括但不限于首页“最新公告”或“信用卡-章程与领用合约”栏目)公告。如有问题,持卡人可通过发卡机构营业网点、或拨打发卡机构统一咨询与投诉电话96779(陕西)、40086-96779(全国)。

第四十一条    发卡机构保留根据国家法律和规定修改本章程的权利,本章程的修改或调整,发卡机构通过发卡机构网站公告,相关修改或调整自公告中载明的生效日期开始生效。持卡人有权在公告期内选择是否同意相关修改或调整。如不接受相关修改或调整,持卡人应在公告中载明的生效日期前终止使用信用卡,并按照规定办理销户手续。否则视为持卡人同意相关修改或调整,变更后的内容对持卡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自2023年9月15日起正式实施,原《西安银行信用卡章程》同时废止。